律政剧是国产类型片非常稀缺的一块领域,但是随着《黑色灯塔》的出现,这个空白或许可以得到极大的填充。
6个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案件,每一起案件都直接探讨了一种社会价值观和现象在与法律之间的取舍和博弈,可以说每个案件都那般的真实和有深意。
当你看入迷了,你只想一直追下去,即使需要提前点映都在所不辞。
《黑色灯塔》在最开始就给整部剧留下了一个极深的钩子,作为政法学院的高材生,乔雅(吴倩饰)却要自己的双胞胎妹妹乔诺代替自己进行司法考试,让自己的妹妹用自己的身份出现在世人的面前。
而她却有一个不得不离开的理由,这个理由是什么,她也没说,到时候,差不多到了整部剧结束的时候,相信她就会说了。
这样的一个钩子如果后续的剧情不给力那就是故弄玄虚,但是《黑色灯塔》之后的剧情完全地撑起了这个钩子。
虽然6个案件的类型各异,但是都有着明显的情节起伏,都能够让观众随着剧情的深入,随着乔诺一起一探案件的真相。
每一个案件都有着明显的反转,可以说反转永远是故事源源不断的生命。
第一个案件,迈入镜子的彼端,谁能够想到真正主导杀死红衣女子的是她的老公呢?
本是这世上最亲近的人,却成为了自己性命的催命师。
人一旦迈错了一步就没有后悔的机会和可能,即使男子在红衣女子香消玉殒的街角放上了一大束红色康乃馨,表达了自己的悔意,红色康乃馨的花语是我的心为你而痛。
但逝去的生命又怎么能够再回来呢?
木已成舟,一切都不会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
所以人生啊,不可能不后悔,但是如果可以能不能尽量让自己做的事不要毁了我们的生活和人生。
第二个案件,天秤两侧的阴与晴,将人们认知中相对而言的弱势群体女性的另一种优势展现在观众面前。
有时候认知中的弱势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起来那将是非常锋利且伤人的武器。
这个社会一直都在呼唤男女平等,但是有些观念,有些先天的认知一直都会在那里,这一点是无法改变的。
学会利用这样的优势无可厚非,毕竟这样可以为自己的人生博得更多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想要用这种优势达到一些在法律上,在道德上都挑战人们认知的事情,那自然是不可取的。
可以说《黑色灯塔》里面的每一个案件都非常的值得人们却剖析它背后的深意,而且每个人得出的结论或许都不尽相同,毕竟一千个读者就有着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的认知和所处人生阶段不同都会有着不一样的看法。
这些案件都是当下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话题,《黑色灯塔》这一波流量蹭得恰到好处,而且加上极具影视化的安排,让《黑色灯塔》的可看性大大增加。
法庭唇枪舌剑的诉讼和紧张的抽丝剥茧的探案过程相结合也为《黑色灯塔》的剧情元素更加的多元化,专业的法院实拍流程和紧张的探案取证衔接都是《黑色灯塔》令人看着不累,而且一不小心就提前点映最为重要的原因。
《黑色灯塔》或许不能说是中国律政剧的巅峰,但至少它开了一个好头,什么东西有个开始总归是好的。
刚开始看第一个案子的时候觉得真的很好看 这部剧结尾略显仓促了点。。。
男二存在感很高 男主存在感略低。
然后中间那个救朵朵的案子不太喜欢 丁大可的那个案子倒是挺喜欢的,法庭辩护有一些语句也很有教育意义。
但是结尾真的太仓促了,姐姐的一些事情完全没交代清楚😂魏律师还是很讨人喜欢的 演员演得也挺好 这部剧虽然有不足的地方 但是整体还是不错的 可以吸引人看下去。。
个人觉得还可以吧
看到26集了,前面几个案子很好看,特别是第一个,扑朔迷离,反转加反转。
但不太能理解妻子的做法,要报复丈夫为什么不直接报警,而是选择用自己的生命去揭露其罪行,白白浪费了年轻的生命,唉。
但最近更新的几个案子感觉有点拉垮了,有点高开低走的赶脚,会继续追,希望结局不要令人失望!!!!
(男二女二的cp太喜欢啦,欢喜冤家嘿嘿嘿)
我想问问,就乔诺,留了那么多血,还能自救,还能救韩副市长热线而且还能打晕耳钉男,剧情会不会太女主光环了。
而且。
被绑架的时候没有穿外套,救人的时候就有外套了,而且男主还来的那么那么刚好,英雄救美啊!
而且很想知道女主替姐姐考试,应该是违法的吧,如果说是姐姐去做卧底了,让妹妹代替她迷惑幕后大boss,魏宇泰又是怎么查到的呢?
而且剧中一直出现的药瓶,乔雅家有,她们妈妈家有,保健品中也出现了,她妈妈看的老照片中穿白大褂的人是不是幕后老板?
而真正的乔雅杀的那个男的又是谁?
这也是犯法的吧?
那最后她难道要和乔诺换回来,让乔诺做替死鬼?
那也太狗血了吧?
而男主知道了乔诺代替姐姐,又会怎么样?
超前点播看了个寂寞
观影7集,目前剧情还不错,但具体案件细节经不起推敲。
看了介绍,只是取材于社会真实案件,并不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没有细节支撑,编剧功底有限、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所以细节逻辑多处存在缺陷,部分情景也不合理。
最令我尴尬的是每集剧末普法小课堂— —演员看着提词器普法,照着读,眼珠从左扫到右,从上转到下。
为了不明显,导演采用双镜头切换、远近缩放。
拜托,普法课堂你不直视镜头、走进观众内心吗?
镜头缩放、左右摇摆,观众的头都晕了,尴尬的头皮发麻!
短短不到一分钟的法律概念,演员不能好好背一背吗?
导演不能要求高点吗?
用个卡通人物穿上制服,张张嘴,后期配音,也比这感觉好——小葵花课堂开课啦!
【扶额】由苗侨伟、黄宗泽、刘心悠主演的《守护神之保险调查》里的小课堂比这里的小课堂好的不是一点点!
两年前,“权健”帝国的遮羞布被撕开,让这个创造了千百奇迹的商业帝国成为众矢之的,一时之间,很多子女都在床底下发现了自家长辈购买的各种保健品,累计金额都以万元起步,而面对子女的责怪,老人们似乎依旧热衷于购买,以至于这种被骗的事件屡屡发生。
如今,电视剧《黑色灯塔》中的石大爷也是如此,被邻居乔诺意外的发现石大爷的家里放满了各式各样的保健品,石大爷用“包治百病”来形容这些保健品并且深信不疑的认为“没病也可以用来强身。
”
石大爷看到乔诺一脸的不可置信,头头是道的介绍了起来:健康讲座,专人专车接送,免费义诊,上门体检,很多人在吃,独居老人。
这几个字眼让乔诺心生疑虑,她立刻掏出手机上网查看这个所谓的保健品公司,却并没有在食药监网站查到这个保健品,可是石大爷却坚信查不到不代表没有疗效,甚至还提议乔诺给自己的父母也带两盒试试效果。
看着执迷不悟的石大爷,心存正义的乔诺提出想和石大爷一起去听讲座,而这一去更让她怀疑石大爷是被骗了。
过分的热情背后是一张毫无人性的“渔网”保健品公司的员工开着豪华大巴来接这些老人们,一下车便亲切的喊道:“叔叔阿姨们,大侄子想死你们啦。
”但看见石大爷身边年轻的乔诺立刻警惕起来,查验她的身份。
一个陌生人扮演的大侄子却得到了老人们热情的回应,石大爷用“亲侄子”来形容他,但是在我们看来这个大侄子真的没有把这些老人当成亲人。
上了车之后,“大侄子”立刻和老人们热络的聊了起来,他用“一切都是免费的”和“有什么事找我”引来了老人们不停呼唤“大侄子”,因为路程遥远,“大侄子”更是领着叔叔阿姨们唱起了歌。
乔诺皱着眉头看着窗外并没有加入合唱,但是这些叔叔阿姨们都一个个的很是热情的跟着哼唱,丝毫不觉得路程遥远有什么不对,显然他们真的认为这个所谓的“大侄子”真的是为了他们好,也是发自内心的关爱着他们。
到了会场,乔诺发现已经有很多老人等候在了那里,而乔诺的出现也让工作人员“如临大敌”,纷纷关注着她的一举一动。
出席演讲的专家更是以“各位爸爸妈妈们”和一个90度的鞠躬作为开场,引来了老人们热烈的掌声,她以“女儿”自称,身份是保健品公司的CEO。
这个“女儿”的演讲一步一步的引领老人走进她的思维:这不是保健品,这是理念,子女压力大未必有精力来行孝,而他们公司就是替子女行孝。
而一个集多种功能和能量于一身的茶壶杯更是这个所谓的“女儿”送给爸爸妈妈的礼物。
“行孝”二字似乎说到了石大爷的心坎里,他对着乔诺重复了好几遍,更是对那个花里胡哨的杯子充满了期待。
乔诺以上厕所为由出了会场,遇到了那个自称“女儿”的CEO,她和蔼的和乔诺聊着天,关心起了乔诺的家人,更是从多方面分析得出乔诺母亲的胃可能不太好,于是送了乔诺几款产品并且还偷偷给了她一张VIP卡。
位居CEO却如此亲切和蔼,着实让人感受到了温暖和善意,更是用“孝”字来抓住老人们最渴望的东西。
他们嘘寒问暖关爱着老人的健康,“别嫌工资少,先把老命保,只要老命在一分少不了。
只要你命长,工资还会涨。
你把老命丢,什么全没有。
”这是现场的健康专家带领大家喊得口号。
钱和命无论在什么阶段,永远是我们最关心的主题,这样的口号无疑是真切实意,命中人心。
老人们用“不虚此行”来形容今天的讲座,乔诺则是一脸担忧,而另一边却是保健公司员工对于乔诺的警惕以及乔诺母亲的生病住院。
关心他人的背后却忽略了身边的亲人乔诺的母亲经营着一家公司,开会期间因为老毛病突发皱起了眉,单位员工纷纷上前关怀并送去了止疼片。
可此时的乔诺却在关心着邻居石大爷是否被骗,她关心着石大爷的健康,询问着他的体检频率,还打听着石大爷儿子的联系方式。
乔诺送石大爷回家后,想着今天那位CEO和自己聊起的母亲,她终于掏出手机往家里打了个电话,可是此时她的母亲正因为突如其来的胆囊炎而被公司员工送进了医院。
而面对无人接听的电话,坚信母亲身体健康的健康只是认为母亲是太忙了才不接自己的电话。
乔诺没有在意,而是带着保健品去找了相熟的警察,并且寻求警方的帮助来寻找石大爷儿子的联系方式。
她担心着老人没有定期去体检,身体健康每况愈下,靠保健品来心里慰藉,却忘了自己为人子女,家里也同样有个独居的母亲。
乔诺一直等待忙完了保健品的案件,才想起来回家看看那个依旧没有接电话的母亲。
她质问母亲为什么不接电话甚至关了手机。
乔诺是真的被吓坏了,因为她是真的爱着自己的母亲。
乔诺的工作很忙,自己在外租房子住,没有和母亲住在一起导致她所了解的母亲都来自于母亲想让认为的样子,乔诺的妈妈很严厉的叮嘱下属:“谁敢把我胆囊炎的事情告诉我女儿就立刻离开。
” 而乔诺深信着母亲所展示出来的健康以及各种说辞。
很多时候就是这样,两个互相关心对方的人却总把自己最美好的一面展示给他看。
我们总是会看到各种报道说父母瞒着子女关于自己的健康问题,却忽略了最后一刻,子女会被这突如其来的病重所压垮,然后悔恨自己,埋怨自己不够关心,以至于抱憾终身。
这种结局本身就是对一个“孝顺”子女的惩罚,因为如果真的足够关心,生活中细微的变化都可以一眼就发现;也因为如果本就不孝顺,那么结局如何也并不会有人在意。
父子之间哪有什么深仇大恨,只不过用错了方式罢了石大爷的儿子石磊因为乔诺的一个电话,担心着石大爷的安全二话不说的飞了回来,只是在看到满屋子的保健品时还是和父亲发生了争执。
他质问父亲花了多少钱更是说这家公司是骗人的,但是石大爷却不这么认为,他说比起自己的儿子来说,总是来嘘寒问暖的“大侄子们”显然强多了。
他说自己花自己的钱买保健品和儿子没有一点关系,也觉得这么大把年纪对自己好一点也无可厚非,两人争执不下。
乔诺看出了父子俩之间有心结,原来是因为母亲因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石大爷给儿子打电话希望他可以回家看看母亲,但是石磊因为工作有认为母亲没什么大碍便没有回家。
只是母亲手术后产生了排斥终究离开了他们,他没有见到母亲最后一面还被自己的父亲给怨恨上了。
他心存愧疚,但面对父亲的冷漠他选择了妥协,没有回家陪伴父亲。
乔诺最后帮父子俩解开了心结,而石磊也在母亲的墓前诉说了自己的愧疚和遗憾也得到了父亲的原谅。
一个经常在家里看全家福,一个在听见父亲有事立刻飞回来,两个人的心里都装着彼此,却在好不容易见面的时候争执不休,两个人都觉得自己有理,两个人却都没有理。
父子之间往往不善于表达,不主动沟通导致矛盾加深,只是我们说父子之间没有隔夜仇,毕竟血浓于水,不管产生怎么样的误会和隔阂都切不断彼此之间的血脉相连。
只要双方愿意换一种方式沟通,只要两人愿意心平气和的聊一聊,只要他们彼此理解互相体谅,想必石大爷也不会落入保健品的圈套而石磊也不会始终背负着愧疚。
花尽积蓄的背后是独居老人的孤寂石大爷独居,平时和孩子联系的少,正是因为这一点,让所谓的“大侄子”和“女儿”钻了空子,就像石大爷一开始对儿子说的那样:“人家给我做身体检查,给我对症下药,还隔三差五地打电话来关心我。
你又做了什么,你没有资格去指责人家。
这两年多你连假药都没有买给我。
”
是啊,你平时都不关心我一下凭什么一回来就质问我甚至还指责那些隔三差五来“关心”我的人呢?
先不管人家是不是骗子,起码对方是真的做到了关爱。
所以不要责怪老年人为什么这么容易上当受骗,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子女的关爱不及一个保健品推销员。
石大爷说自己不糊涂,可是不糊涂为什么会花上万买这么多没用的保健品呢?
因为想要健康长寿,因为他们很孤独,因为贪图那一点小便宜,因为打心眼里喜欢那个“大侄子”,也因为他们不太能理解如今层出不穷的各类骗局。
他们把骗子的关爱当真了,他们把骗子的虚情假意当真了,他们把骗子的陪伴当真了,所以他们信任“大侄子”,他们愿意相信“女儿”说的“行孝”,他们也真的相信这些人是为自己好。
作为子女,不可厚非这是我们做的还不够。
如果能多回家看看,多了解一点,多点提醒,多点关爱,多点陪伴,我想老人们也不需要从骗子那里寻求慰藉更不会有机会长时间的上当受骗。
只是随着社会老龄化的程度加深,还有这更多的空巢老人,而严防这一切的除了靠子女更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剧情的最后,石大爷一家住到了一起,有了儿子儿媳和孙子的陪伴,石大爷脸上的笑容也是藏不住的快乐。
而那群所谓的“大侄子”和“女儿”也被绳之以法,而石大爷和老人们被骗的钱财也终将会得到合理的说法。
而这一切因为有心怀正义的乔诺,因为惩奸除恶的警察,也因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正义。
剧如其名,所谓的《黑色灯塔》或许就是指无论身处的环境有多黑暗,永远有那么一个灯塔为我们扫除黑暗,为我们照亮前行的路也同时给我们带来光明和希望吧。
这部电视剧前两个案件还好,第三个案件就很扯了,搞出个“密室大逃脱”不说,明知道女主快死了,俩去救的人还不紧不慢的,真是让人费解。
另外,女主都失踪两天了,没有人注意到吗?
也没人报警和定位追踪手机的。
如果定位了,手机开机马上可以追踪到绑架位置,根本不需要犯罪人员提供的。
根本就是为了拼凑,搞出来的剧情。
还有个神通广大、奋勇不怕死的女主,莫名其妙地出现在副市长的家里,血都快放干了,还有独斗恶势力的能力,也不需要报警 。
女主光环 强到闪瞎眼睛了!
1.简介书记员: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
书记员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2.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的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录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可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有如下限制:一、录音尽量保存原有载体;二、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且需证明取证过程合法;三、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四、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被害妄想症;被害妄想症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庭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根据判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因不具有形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又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6.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因为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在审判确定前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8.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中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
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根据刑法三百零七条相关规定,犯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0.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1.更换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12.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非法拘役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3.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以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必须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检察官有如下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检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五、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六、行政检察等。
15.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徇私舞弊型三类渎职。
渎职罪的主要特点分为两点:一,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二,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利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16.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7.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官助理一般都是从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中选拔,但也有部分面向社会招考,对于工作经验并没有具体要求,但一般情况下要求法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去履行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等职责。
18.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生产 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生产 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与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有如下主要区别: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 销售假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 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 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产的行为。
三、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 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生产 销售假药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是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也就是诈骗罪的标准。
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务的案件与生产 销售假药犯罪容易相混淆。
以假药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纯粹是以假药作为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来骗取他人的财物,其假药并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定诈骗罪为宜。
19.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0.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一般应当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
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以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故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在我国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以满十四周岁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对未成年的罪犯实施单独关押,关押于少管所。
在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2.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也称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
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人民法院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能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
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工作是体现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23.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为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4.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做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一、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二、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败坏他人名誉。
三、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25.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6.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7.合议庭: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合议庭如此设置的目的是追求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抑制主观偏见以及权力制约,防止滥用。
28.教唆罪: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用、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
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教唆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教唆者须是故意教唆他人,使其产生犯罪意图或行为,且对于该后果是教唆者所能预见的。
二、须有教唆的行为,而教唆的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言语、文字、举动、明示或默示皆在此范围。
三、被教唆者须是特定的人,如发表文字或演说煽动、蛊惑非特定的人则不构成此罪。
四、被教唆者须有责任能力。
29.拘留: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三中。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者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碍诉讼活动的人由人民法院直接做出的拘留决定,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者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30.上诉:上述指的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审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应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准确、无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国内少有的律政题材,《黑色灯塔》故事所有的基点都建立在一个知法犯法的基础之上。
作为葭南师大应届毕业生乔诺(吴倩饰)假扮葭南市政法大学应届生自己的姐姐乔雅参加司法考试。
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个情节似乎对《黑色灯塔》这部律政剧是一个极大的讽刺,但也为这部律政剧埋下了一个极深的钩子,乔雅为什么一定要让妹妹乔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自己却在之后消失的无影无踪?
除开这个知法犯法的情节,《黑色灯塔》都算得上发是一部极其合格的律政剧。
因为融入了罪案剧模式,增添了推理和悬念设置,让整部剧的节奏都非常的紧凑和引人入胜。
甚至比今年大放异彩的迷雾剧场的某些剧集更加的有吸引力。
《黑色灯塔》一共有6个案件,目前第一个案件《迈入镜子的彼端》已经更新完毕。
剧情一开始就是在一个昏暗的街角,一个男人跑过去捅死了一个女人,这在观众心中留下了足够有吸引力的钩子,这个被杀的女人是谁?
究竟为什么这个男人会杀人?
由此吸引观众一路追下去。
《黑色灯塔》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展现也非常的系统和专业,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的职责和博弈在《黑色灯塔》中展现的淋漓尽致。
相信基本上每一个案件都会全方位的展现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庭上和庭下的博弈。
在《迈入镜子的彼端》中开头捅死女人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第一轮博弈也就此展开。
因为有着监控录像的铁证,犯罪嫌疑人杀人的事实是板上钉钉,不可更改的。
所以作为检察官的李旭尧(杨玏饰)一直想尽快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但是辩方律师希望以犯罪嫌疑人有被害妄想症来以此逃脱罪行。
但是这个案件并不像表面看上去的那般简单,隐藏在冰山之下的真实才是更加让人难以想象的。
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乔诺代替姐姐成为了法院的书记员,带着女性天生的直觉和写侦探小说养成的推理能力,她对和她不打不相识的李旭尧聊起了这个案件的几个疑点。
如果死者不认识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发现犯罪嫌疑人拿着刀冲向自己的时候不选择逃跑?
又为什么在死者的随身物品中没有钥匙和手机这样的常用物品,反倒有一把折叠小刀?
为此乔诺和李旭尧来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老家,一步步的深入案情,发现了这个案情真正的内情。
其实真正杀害死者的凶手是死者的丈夫,死者的赴死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复仇,她故意站在监控录像下让摄像头拍下整个的犯罪过程,这样即使自己死了,也会留下线索。
而死者的丈夫会犯下如此罪行也是原生家庭和生活将他压的喘不过气来后的铤而走险。
在死者死后,死者的丈夫来到了死者死去的那个街角,在路边放上了一大束红色康乃馨,红色康乃馨的花语是,我的心为你而痛。
其实死者的丈夫已经开始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了,这也是为什么在李旭尧揭穿了整个事件的真相后,他会那么直白的将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在法庭上袒露。
但即使罪犯有悔罪的心固然很好,但是赎罪的唯一方法就是法律的制裁。
《迈入镜子的彼岸》这个案件非常真实的聚焦了“原生家庭是原罪吗?
”这样的社会热点问题。
其实说到底死者的丈夫之所以会犯下这样的罪过还是来自于骨子里的自卑,这样的自卑是他从小被抛弃曾居无定所,一无所有所烙下的心灵创伤。
他害怕他的出身会夺走他现在所拥有的一切,所以他越想维护现在的美好,就越会走向不知名的极端。
即使他最后发觉自己真的做错了,但一切却都已经晚了。
一个美满的家庭就这样被他亲手毁掉了。
所以人真的逃不开自己的出身吗?
真的像那句流传甚广的话说告诉人们的,幸福的人一生被童年所治愈,不幸的人一生治愈童年?
或许现实的状况比这句话更加的现实,原生家庭是我们一辈子都摆脱不了的纽带。
如果这条纽带那头连着个恶魔,我们只有渐渐被吞噬的命运!
既然何学斌将和叶姝结婚看作是上天没有抛弃他的一种标志,那他为啥要拐卖折磨他老婆,把叶姝送出去给傻子做老婆?
无仇无怨的,仅仅因为当时夫妻感情出现了一些问题?
我实在不解,觉得这个理由也太牵强了吧!!看不懂。
请各位解答,为啥何学斌会选自己的枕边人送给傻子做老婆!?
凑字数凑字数凑字数凑字数凑字数凑字数凑字数
没想到意外的好看?喜欢男二和女二,看完啦!!!!魏宇泰真的真的好帅啊!好喜欢这个人设!幸好我喜欢男二,感觉男二戏份比男主还要多,但是男二真的比男主有魅力多了!!!太帅了!!准备把代旭的剧都补一遍
emm ……案件部分还可以,不可否认有明显bug,然后就是姐姐失踪部分确实好搞得有点帽子大内容小了
当悬疑剧看,也还可以了。如果当普法剧看,那还是算了。法院是居中裁判的,法院的书记员和检察官一起调查取证?法院书记员和律师一起会见被告人并问话?尊重一下司法实务,好吗?还有作为法院视角的律政剧,女主代考代实习这个bug怎么圆?
我真的很喜欢吴倩啊~
吴倩真的不适合演检察官。用原声不行吗,为什么要配音。剧情线太简单了,车轱辘话来回说,故弄玄虚,节奏还拖拖拉拉。还有没必要一开始感情线都这么明显吧。但庭审场面、普法教育和社会意义方面还是不错的。结局是闹着玩的吗?我还以为乔雅那个案子要演个几集,结果就这么结束了?!感觉自己看了个寂寞。
无力吐槽
案件质量还不错,选取的基本上都是社会热点话题,每个故事都有反转设计,除了涉黑那个什么鬼,密室逃脱还放血,目的是陷害副市长?感觉这个案子就是为了男女主感情升温吧,男主存在感略低,女主和男二携手查案的环节明显有火花多了,女二是带资进组吗?整个剧集制作看得出挺粗糙的,看的人也不多,毫无水花地播完了...
情节紧凑,难得的刑侦剧
魏宇泰和范嘉怡这对太好嗑了
结局草率了,是不是还有第二部啊?
看着挺正式但又挺随意的剧,主要角色几乎都是配音,案件总要在最后时刻才觉出纰漏……律师的台词真的好多好大段,原声听着还是舒适啊……
以为是法庭律师职业爱情剧 没想到还有办案等悬疑故事线 基本5集一个完整的故事 越看越香 希望后面不要拖跨。。。。果然虎头蛇尾结局对前面铺垫的姐妹花背后的秘密直接画外音代过,敷衍太敷衍了,本来质量还不错期待挺大,结局讲讲清楚我会对这部剧滤镜很大,结果这样没有力量的草草结局让我开始追究起来个别案件的剧情反转和传达的价值观都有点问题,尤其是校园霸凌的案子,遭受霸凌的孩子最终也没因为霸凌本身获得道歉和尊重,反而是去为施暴者做了无罪或减罪证明,意难平,案件走向已经偏离了校园霸凌,为了反转而反转了,并没有给出普通受害者到底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有权有势的施暴者,当然不可能像剧中一样等待对方自我毁灭。
估计描写的是平行世界的fayuan吧。
第一集最后,说的啥话啊,吓我一跳,我跟法官一样迷茫,一个字没听懂,这里面的被告人辩护人诱导式发言合理吗?怎么跟之前看的国外的剧差那么远,国外不是早就抗议了嘛,这里起诉人的律师到底是太弱了,还是本来就是这样的情况?好懵逼啊。第二个案子审判也挺离谱,就律师带一堆人,在会议室就跟丁亚楠聊翻案了?还现场带了证人来作证。。。。。。。离谱,不过赚了十几亿,罚了500W,,还有最后为啥警察就跑去定案逮捕了?另外调查了?13集,忽然站起来叫伯父,笑死了15集,这个打架假了19集法院的书记员在旁边听见有人唆使去贿赂证人,竟然就稍微质疑了一下?20集,这个校长假,这个庭生的辩护还挺有意思的。最后两个案子都挺拖后腿的,男主为啥每次演的戏都这么让人烦,下次选个好点的吧。前两个四星。后两个三星。全靠女主撑着。
看完全剧给3分吧,虽然案情整得扑朔迷离,挺吸引人,但结局严重烂尾,太失望了……挺多地方不符合实际,但毕竟这是电视剧,完全写实就是纪录片了T^T结局要是不那么仓促,草率就好了
前面还可,就是烂尾了
支持吴倩,要是原声就更好了
第一集以后节奏就蛮快的,反正这种案件剧谁是主角谁破案,法医心理师都是神探了这次轮到法庭书记员。各个案件倒还可以,但是整个故事逻辑上还是有bug的。女主姐姐失踪两个月竟然不去查,反而替身当得开心还退了自己的房咋啦是,笃定姐姐回不来了是吗。还有夏老板那个案件,谜题设计的太bug了吧。而且女二是真下头,富家大小姐女强人果然不是谁都能驾驭的。男主也很有问题,男主女二凑一对吧 不要活活女主男二了…
好看不火系列
男女主其实不需要用配音,原音就很好,男主男二演技可以,开头有几个案子选的很有意义,但是有些细节经不起推敲,结局也很草率。还有这剧男主女主戏份太少了人设也很平淡,反而男二女二戏份多人设也有意思,就很奇怪,男女主这是主了个寂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