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行动

天网行动,Skynet Action

主演:霍政谚,朱研,谭峰,朱一龙,董妮娜,王春妹,赵洪纪,周子茵,于春

类型:电视地区:中国大陆语言:汉语普通话年份:2019

《天网行动》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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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行动》长篇影评

 1 ) 没有小角色,只有小演员~天网行动人物简析

“没有小角色,只有小演员”出自《演员的自我修养》中的一句金句,非常适用于“天网行动”。

天网行动仅仅播到第4集,出场人物达到了将近30多个。

其中仍以事故科警员作为核心,每一集中展现了一些新角色,构成多个案件的当事人。

事故科科长:赵一阳。

赵一阳在第二集中成功抓捕了刘晓,同时推翻自己多年前由自己结案的一桩旧案,成功升任事故科科长。

他的确是一位很有担当的科长,第一集内小男孩被压在车内,面临截肢的事故风险,他毅然决定进行破车解救,“他失去了父母,不能失去双腿,有任何问题,我来付全责”。

这样的一位有责任有担当的科长,在遭遇前辈老尹被牵扯进警民纠纷中,他一反常态的不理智,在上司面前数次为老尹辩驳,颇有些意气用事。

事实上,赵一阳办案时相当冷静。

第四集陈多多案件中,得知9岁的陈多多被遭受多次碾压致死,在医院里眼中含泪,他仍对齐晨说“我们要用最短的时间查明真相。

”这是对死去的多多最大的告慰。

事故科民警老尹,这位人物我简直太喜欢了。

他处理棘手的案件时像狐狸一样狡猾,看问题又似老鹰一样敏锐。

他抓住嫌疑犯刘晓的手段很接地气。

他在劳务市场的寻找劳工协助,一口地道的方言,假装以追债为缘由,迅速找到了刘晓的藏匿地点,并成功将其抓获。

可他有时也会盛气凌人,肇事司机的妈妈王优美激动地撕毁行政处理通知书的时候,他怒喝“这是违法行为!

” 激怒对方,造成警民纠纷。

可转身,王优美被判刑政拘留7日后,他为其求情,笑称“谁让我们是人民的交通警察呢。

经晒又经冻,经洗又经晒。

经蹬又经踹,皮实嘛。

”人民两个字,语气还不忘加重,实在是太逗了。

他还很会吵架,在纠察科律师的责问下,他怒极反笑,咬牙切齿的大声嚷嚷“执法记录交给技术科了,你自己去取!

”(第五集剧透)看着这位老尹,我脑海中也浮现出这样的印象:原来貌似严肃严谨的警务人员,也是有七情六欲的。

事故科警员庞嘉朱一龙饰演的年轻警员庞嘉,他极负正义感。

面对九岁孩童肇事逃逸案的奇瑞车主焦云龙,他怒斥“你想清楚了再说?

”......在勘查肇事现场,庞嘉指着公交班车时间表,一把抓住焦云龙问他:“几点的末班车?

”“你把一个九岁的孩子夜里十点多放在这儿,你有良心吗?

” 事故科的警员个个都有正义感,可正义感在庞嘉这里伴随着青春的一股子冲动喷薄而出。

庞嘉也十分细致,在审理陈多多案件肇事嫌疑人朱总时,一眼望见他跌落衣服口袋里的机票护照。

他还有些小聪明,成功套问出嫌疑人的车辆型号,事后还有些小得瑟。

此外,我发觉前四集中庞嘉尽管台词不多,可出场频繁。

他往往跟随赵科或者齐晨勘察案情,阐述事故问题,英俊帅气的形象为剧增添了很多当下时代的青春朝气。

其他人物王优美,一位昔日的劳模现在的下岗女工。

王优美几次三番大闹警局,撕毁处理通知书,甚至抓伤尹警员,被拘留释放后依然不依不饶的为她的儿子“伸冤”。

从一开始的过激的无理取闹,慢慢走上依法上访的维权道路。

这个过程不仅把一位小人物遇到事故纠纷后的紧张、愤怒、怀疑、过激,再到冷静、屈服、接受、依法维权,这整个过程的情感转变演绎的活灵活现,令人哭笑不得。

王优美女儿。

王优美的女儿出场时眼前颇为一亮。

她很有教养,与母亲王优美磕碰吵嘴,在事故科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

一静一动,一张一弛。

估计后续还会与赵科长有更深入的剧情发展。

王优美的丈夫。

有一个场景是这样描述的。

在王优美被带上警车,从车窗望向丈夫。

王优美的丈夫就站在路中间,手里挽着妻子的包,跺了跺脚,却终究无可奈何,孤立无助的身影越来越远。

这段画面,将一位平日里善良,懦弱甚至有些怕老婆却又非常依赖妻子的中老年男人的形象刻画得入木三分👍“没有小角色,只有小演员。

”这些朴实的演员,在天网行动这部剧中,彼此相辅相成,相互衬托,演绎的人物生动形象,闪耀着光芒。

作为观众,我一一记住了他们的故事,这就是优秀的演员。

艺术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天网行动的第四集,讲述了一个非常痛心的案情。

年仅9岁的陈多多一案,被醉酒驾车焦一林撞死。

在勘察案情中,事故科通过寻找多多的书包、水壶等线索,一环又一环找出肇事逃逸的奇瑞车主焦云龙-电瓶车外卖员-某广告公司朱总及秘书,最终得到多多致死的真相。

观剧时,尽管明明知道是剧情设计,可目睹一个孩童生命的消逝,肇事者的冷酷、懦弱和自私,路人的冷漠.....,不禁潸然泪下,数次暂停后再继续。

这情节与现实何其相似,而且剧情设置没有煽情,没有夸张,只是将案情真相一层层的剖开,人性的弱点在惨祸之下像一面碎了的镜子,多多少少展露出一些世人的影子,值得深省。

追剧之前,我为了庞嘉而来;追剧之后,我可以肯定:天网行动的确可以算一部不可多得的佳作。

 2 ) 《天网行动》·朴素的事实

《天网行动》已经开播十余天了,十六集的内容精炼简洁,案件此起彼伏丝扣相连。

《天网行动》不是长篇巨制,三十集的内容设计可谓紧缩,所以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紧凑、连贯、明线暗线交织、节奏流畅不拖沓。

一部好的剧作,敢于大刀阔斧的砍伐,因为内容充实充足。

《天网行动》开播,我也一直跃跃欲试,也想为它写点什么,但迟迟未下笔,一来这部剧像一块石头一样,沉沉的压在心上;二来也怕笔触不足,无法淋漓尽致的表达其中的情怀;三来,就是它太正了,真的特别正,又正又真实,以至于我竟然有了近乡情怯之感。

《天网行动》中,基本上两到三集,一个案件可以解决,其中也有长线,始终贯彻其中,这其中,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夜半那第一个案子,到入冬十二月,几个案件成功告破,我们看到了十六集的剧集,下达命令,逐一排查,分析线索,获得证据,这些过程说起来是一个个指令,执行起来要付出诸多努力,剧作中没有直白渲染工作的辛苦,但是细节处大家都能够体会到,不管什么时间,只要案件发生,他们就会出现在现场,无分昼夜;几百辆车,几天半月的监控,调取筛查;村镇走访,邻里取证,现场勘察,化验分析,还要接待信访和质疑,以及等等,每天充斥在工作中,顶着压力,又要秉持公正,因为他们代表了法制。

严正,却也包含感情,剧集中也没有大力渲染每一个案件受害人家庭的苦楚,但是大家也都能够想象,一个个案件背后,无论是涉案人,还是被害人,从此人生逢巨变,如果说人生逢巨变的,那尚且有人生,有些案件的受害人的人生,却在那一刻终止了,唏嘘感怀。

点到为止,是我的又一感受。

这是一部令人唏嘘感慨,,又忍不住一遍遍刷的剧集,点到为止,也不过度渲染,朴实中诠释最质朴的真相,很棒。

 3 )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更新完结)

前言 《天网行动》已经看完了首更的八集,真的让人眼前一亮,这部拍摄于八年的老剧剧情完全不拖沓、不注水,主要讲述了平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日常工作、生活。

在众多动不动剧情注水、职场剧不说职场专攻恋爱的所谓职场剧的衬托下,本剧居然意外的超出了我最初的预期。

对于剧的定位,应该说是类刑侦剧,说是类刑侦剧,是因为本剧中的案情虽然有一部分涉及了交通肇事罪,但大部分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是普通交通事故。

我更愿意将它称作普法职场剧。

由于本人不是影视行业相关人士,说起演技、拍摄、调度什么的完全是个纯外行,但是我是学法的,虽然不从事交警业务相关,也不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律师或者法官,但相信还是留下了一点点当初学习时的底子,也希望将本剧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

相关问题的发言均是自己的看法而已,不对的请随时指出,我会第一时间改正。

序在拿正式剧中案也来探讨之前,有几个问题是剧中通用的,下面先和大家聊聊下面几个通行问题: 1、剧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是指什么(这部分理论性强且枯燥,不喜欢的请跳过)。

在剧中我们多次听到“相关法律”,这里的“法律”其实是个泛指,先说一下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构成。

首先顶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宪法是对最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所以一般剧里包括现实中的警察也不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怎么怎么样”; 第二层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名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剧中就是多次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可能会说成道交法),这其实是交通案件实质意义上具体操作的法律; 第三层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因为法律规定虽然相比宪法已经有了可操作性,但也还是难免片面或者说不够细致,因此在现实操作中衍生出了一些更细致的规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针对行政行为过程单独出台的相关规定,剧中就是反复出现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细化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后可能简称条例); 再下面就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是各级政府(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出台的地方适用的规定;最下一层还有市及以下行政机构出台的行政规定,因为行政法规具有一部分局限性,更多的是在本辖区适用,估计剧中也不会体现,就不多说了。

所以可以看出,我们一般口头上说的“遵守法律”其实指代了很多,一般指的是最广义的法,严格上我们说的遵守法律其实应该说成“遵守宪法、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

以上太理论,不喜请跳过。

2、交警队的职责。

因为在弹幕里看到有人问交警队还能查案吗?

所以引申出了这个问题。

我们简称的交警队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全称应该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支队,所以人家是警察好吧!

微博上青岛交警的回复就是这个意思,交警也是警察好吧!

好了,下面就出现了几个小问题。

(1)交警队可以处理刑事案子吗?

正常情况下,刑事案子都是由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办理,但是交通肇事罪例外,交通肇事罪是由交警部门直接侦查的,一旦发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交警队需将相关证据等材料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立案侦查,最终如果认为确实构成刑事犯罪,由交警队结案,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后定罪。

所以人家处理交通肇事罪案子是可以的哈。

(2)交警队一般都管什么。

一般交警队以下职能:最大一块是交通执法,主要包括交通安全管理,比如上路指挥等;还有就是违法违章处理,事故处理也是归于这块;车辆管理,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车管所,主管车辆登记、管理等。

所以,人家管的真的挺多的。

(3)交警队有人闹事还要打110?

因为公安局内部也是各司其职的,交警队主管上面已经说了,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派出所治安民警,以派出所治安警为主导,主管治安,剧中出现的大闹交警队其实是属于治安案件,是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由治安民警处理,交警不能直接处理。

所以打110是对的。

这里又引申出一个问题,交警和治安民警怎么区分,记得赵科长他们去刘晓家里吗?

有两种警察,赵科长他们交警是白帽子,还有两个蓝色帽子的警官,应该是当地派出所的治安民警。

看帽子区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一)陈晓铃、刘晓案法律问题分析一、事故经过 陈晓铃驾驶平C39723牌照小型面包车,因丈夫何强喂其喝水时将水洒至腿上,造成陈晓铃分心,车辆偏向左。

同时,前方XX驾驶(报歉,大车司机叫啥没看到,知道的情告诉我)平C26041牌照自卸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因超载引至车辆爆胎。

爆胎后车胎被爆炸气流砸向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车挡风玻璃, 陈晓铃受惊紧张,何强从副驾驶室帮助打方向盘,致车从左侧车道越过双实线行驶到了对向车道逆行。

与此同时,对向车道上,刘晓驾驶悬挂假牌照且大灯损坏的平G20357号江铃小客车自南向北行驶,遇逆行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未减速的情况下向左打方向盘,陈晓铃因陈晓驾驶的车没有大灯,到此时才看清对方车辆,但为时已晚,其看到刘晓向左打轮直冲自己而来,就向右紧急打轮,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右侧并侧翻出车道,造成何强、陈晓铃死亡,其子何小帅重任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试分析(本人不专业,自己的想法哈) 1、自卸大货车超载引至车辆爆胎,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也是主要原因,对此驾驶人XX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陈晓铃在驾驶过程中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且喝水分心,遇前车爆胎不只逆行入对向车道,且在躲避陈晓车辆时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刘晓驾驶大灯损坏的不符合安全行驶的机动车上 路,并悬挂假牌子行驶,遇对向车辆逆行时不只不减速,还向左打轮冲向陈晓铃车辆,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三、责任比例。

对于具体责任分析,考虑到法官对于责任认定不只基于案件证据引向出的事实,还存在一部分自由裁量权,这就会导致每个法官处理都可能存在轻微偏差,可能造成比例认定方面的差距。

法官都如此,何况我不专业的分析,所以只是我的个人想法,我觉得三方责任应为大车70%,刘晓20%,陈晓铃10%。

以上均为个人意见哈!

有不同意见请指出,尤其是第三部分我认为的责任比例,已经有不同意见出来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行车一定要离大货车远点(划重点);开车不能分心,打电话喝水喂食什么的都不行、遇事不能过于紧张,紧张之下把油门当刹车就完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二)孙仲先和葛丽案一、案情简介 三年前,刘晓通过中间人孙仲先从梁远处承包工程,赚了650万,当时三方约定,刘晓得300万、梁远得300万,中间人孙仲先得50万。

钱是由孙仲先的小三葛丽从发包商处领出的,钱领出来后,葛丽首先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扣下了200万,剩下的给了孙仲先300万,梁远150万,没有给刘晓一分钱。

刘晓不干,找到了孙仲先和梁远要求给钱,期间将二人约出,又与他们飚车、别车,致使孙仲先与梁远的车出事故,孙仲先与梁远死亡。

葛丽害怕,辞职、换了手机号躲了。

两年后,刘晓找到了葛丽,开始跟踪葛丽并与葛丽协商后续处理。

现在,事发前,葛丽最后同意给刘晓50万,其实也是缓兵之计,刘晓拿到钱后尾随葛丽至天水路,用车撞到了葛丽的比亚迪,致葛丽撞树重伤。

二、案件分析 1、三年前,孙仲先、梁远、刘晓三方协议中,显然没有葛丽的事儿,葛丽占有工程款中的200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葛丽说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属于无理取闹。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刘晓与孙仲先飚车致孙仲先、梁远死亡。

如果刘晓所说属实,他当时只是想吓吓孙仲先的话,那么他就是间接故意杀人,所谓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孙仲先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所以应该成立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

3、葛丽案。

刘晓对葛丽是明知可能造成葛丽死亡的情况下撞向葛丽,这种情况交通肇事只是杀人的方法,车辆只是作案工具,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 这个案子中除了刘晓杀人案,还涉及到了车辆买卖后没有过户发生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买卖车辆后不办理过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能够查清买主身份,可以由买主承担责任,如果查不清买主,那不好意思,还是得由卖主承担责任。

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车一定要过户。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三)林剑雨、田鸣案 这个案子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就是田鸣驾驶广本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超速撞上由西向东林剑雨超速驾驶的金杯面包车,造成田鸣车乘车人其妻子死亡,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子虽然简单,但是剧中却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咱们一个个说。

1、本案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在剧中体现的很清楚,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没有指示灯,两车均为直行,田鸣由南向北行驶,林剑雨由西向东行驶,可以看出,从林剑雨的视角看,田鸣的车在他的右侧,在通过没有指示灯的交叉路口时,同样直行的两辆车,林剑雨要让右侧田鸣的车先行,但林剑雨认为自己是直行,就没让,造成了田鸣的车辆撞向自己的车后方,造成事故,林剑雨确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为什么林剑雨一方如此纠结应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问题。

这主要是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交通肇事罪构成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种是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种情况如果存在酒后、吸毒、无证、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明知无牌或已报废、严重超载、逃逸情形,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如果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林剑雨致一人死亡,如果他是主要责任或全责,他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是同等、次责、无责,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能不能推翻主林剑雨的主要责任认定,是林剑雨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所以他们家才急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如果不服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要如何做。

如果不服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应该在收到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他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复核如果认为责任认定不合法,会重新做出或者责令原单位重做。

法律依据:公安部令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4、王优美被拘留的原因。

王优美大闹交警队,抓伤了老尹,其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抓伤老尹,侵犯了老尹的身体权,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对其行政拘留七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与一般说的监外执行是不是一回事?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子中,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放出来不至于影响案件办理且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方式。

严格来说,取保候审不是说事就没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在判刑之前可以不用被拘留在看守所,可以回家而已,还是要随传随到的。

如果出现逃跑或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金不退,保证人要承担责任。

而监外执行是被告人已经被判刑,但出现如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下,允许不在监狱内服刑的情况。

这和取保候审完全不是一回事。

林剑雨的案子告诉我们:一定要学交规啊(划重点);还有,一定要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案件流程有一定了解,本案里林剑雨就没有在三日内申请复核,没有申请复核的话,责任认定就定型啦!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四)  陈多多案,这个案子……我需要冷静冷静……对不起,理性分析前允许我先说句脏话——靠,你们都去死吧,但凡有一个人把多多送到医院,哪怕送到医院门口你再逃逸,多多可能都不会死……  对不起,说了脏话!

  下面开始分析,多多九岁,造成他死亡的有四次撞击,事故发生前,多多的妈妈李丽芸得知多多考试不及格后,打电话给多多的爸爸陈春江,陈春江在电话里就说要回家揍多多,多多听到了,就在离家不远处的白山东路口出走了。

  走出不远,多多横过马路时受到了第一次,撞击,焦云龙在多多横过马路时将多多撞伤,多多膝盖受伤、额头受伤,焦云龙把多多送到了社区医院,医生建议将孩子送到儿童医院拍片,焦云龙把多多送至儿童医院后听到医生说需要缝针,可能得花1000多块钱,他怕花钱,就把多多开车带到了贺南桥东路的公交车站,让多多自己拦车回家。

当时末班车已过。

  第二次撞击。

多多在贺南桥东路逗留,遇到送外卖的XX(没听到叫什么),XX驾驶电动车将上前拦车的多多撞伤,XX直接逃逸。

  第三次撞击。

多多被电动车撞伤后受伤严重,在贺南桥东路徘徊,被朱耀威驾驶斯巴鲁越野车撞伤,朱耀威逃逸。

  第四次撞击。

焦大林酒后驾车将多多第四次撞伤,发现孩子受伤后,将孩子送到医院,但多多在送医途中死亡。

  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肇事逃逸的后果。

一般来讲,肇事逃逸如果没有造成人员死亡,那么后果主要就是直接判定逃逸者全责,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如果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就如同本案,那么没有逃逸的情况下,可能判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逃逸致人死亡的,直接判七年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四个人前后撞击了多多,应该如何承担。

首先,前三次撞击的三人焦云龙、XX、朱耀威,肇事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三人肇事逃逸致多多死亡,刑期会在七年以上。

第四个撞击的崔大林,没有逃逸行为,但有酒驾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多多死亡,也会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刑期不会太高,应该在三年以下。

  四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四人不是共同犯罪,我们必须明白,共同犯罪只针对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看似非常恶劣,但也改变不了性质,本质上交通肇事就是过失犯罪,所以四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不可否认,四人的行为共同作用,最终造成了多多死亡,但对于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一直有争议,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量刑会高,为了严惩犯罪,还是希望可以达成共识,认为共同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五)李依依案、徐来福案、杨大伟案 这三个案子主要是破案过程比较曲折,但是案情本身并不是太过复杂,所以这一期一起说啦!

主要这几集有几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

1、赵科长在答复王优美时为什么两次三番提到林剑雨出事时路口东侧的村路?

王剑雨事故出具责任认定后,王优美一度因为律师坚持的丁字路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从而执意上访,要求更改责任认定,这里开始时赵科长也被律师绕进去了,所以才会提到出事的路口东侧有一条投入使用不久的村路,且该村路被重新铺设并入了路网,所以出事路口不是丁字路口,就是十字路口。

当然,后面交警队反应过来了,不管是丁字路口还是十字路口,都属于交叉路口,适用条例第五十二条都没有问题。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赵科长为什么会强调村路?

其实这里主要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哪里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才被列为交通事故,才归交警队管?

我们所称的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的才属于道交法管理的部分,才属于交通事故。

而“道路”主要指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等)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以,不是所有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都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以上所说范围内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警队管辖范围,例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以上可能说的比较抽像,举个极端点的例子,比如一个大型厂区,你可以想像富士康,厂区设有门卫,进入厂区需要安检登记的那种大型厂区,厂区内可能工作生活着几千人,厂区面积超大,内设很多条路。

但由于厂区是私人场所,不允许外部车辆任意通行,那么,厂内的路就不属于“道路”,现在假设一种极端情况,厂区内有一队车队从厂区驶出,结果在出厂门口时发生了两起追尾事故,前面的两辆追尾车已经驶出了大门,后面另一起追尾事故的车还在门内,问?

交警管的范围?

答:交警就管厂门外的两辆车,厂门内的车不管。

听明白了吗?

赵科长为什么几次强调那条重新铺设的村路,因为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重新铺设那条村路,那条村路就应该属于“乡间小路”,不属于“道路”,不那么林剑雨出事的路口就不是十字路口,而是丁字路口。

那条村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而只能按一般侵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信访问题,赵科长为什么反复强调甚至和刘晨一起坚持把信访答复意见书交给王优美,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信访答复吗?

不是,赵科长坚持将信访答复意见书交到王优美手上,不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答复意见,信访答复意见书是允许留置送达的,留置送达也就是国家机关将文书送达给对方后,对方拒绝签字,国家机关可以直接将文书留在对方所在地方,送达人签字确认后就视为向对方送达完毕。

所以交警队已将王优美传到交警队,当着她的面将答复意见书给了王优美,不管王优美拿不拿走,答复意见书都视为已经送达给了她。

那么,为什么赵科长坚持直接给王优美?

这里赵科长主要还是为了王优美考虑,因为我国的信访制度是层级信访制度,要求按层级逐层上访,越级上访的不予受理。

所以王优美逞一时之气不拿答复意见书,其实是断送了自己向上一级信访机构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赵科长这里做的大气,不仅对王优美的上访重视,还不希望王优美真的失去其他表达自己意愿的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

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6种情况包括: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3、杨大伟案中方平替方亮顶罪,是包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包庇罪,方平的行为情有可原,但于法不容,最终很可能弟弟没保住,还把自己搭了进去。

但考虑到最终交警队还是查明了案情,方平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估计最后会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权力、权利的区别。

这里我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本剧对于案情的设置、处理其实都非常真实且专业,看的出编剧肯定向专业人士咨询过,从剧后面一长串对北京市交警队XX支队的感谢看,肯定得到了专业人士的帮助。

但我还是在字幕里看出了一点错漏,我本不想指出来,因为本剧已经是非常难得的良心剧了,但是因为这个错漏真的不只本剧出现,还在电视、电影里大量出现,甚至于记实新闻类报道的字幕也会出现这个错漏,这就实在是让我一个学法律的屡屡出戏,所以还是忍不住借这个机会提一下。

没错,我要说的就是“权力”与“权利”,我发现的字幕错漏是出现在第七集,赵科长对王优美说“阿姨,您告不告是您的权力……”“我要听陈教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力……”这两处字幕都是“权力”,正确的应该是“权利”。

权力与权利同音不同字,但意义完全不同,要说起来可能会说复杂,简单说一下吧,“权力”侧重点在“力”一般出现的场合都是在说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有自上而下的意味,比如说公权力、国家机关有XX的权力等。

但“权利”侧重点在“利”,权利是个法律概念,不具有自上而下的强制力,一般说起公民具有XX权利,用的词都是“权利”。

可能是我有点吹毛求疵了,只是在电视是看了太多太多的混用,实在没忍住。

好啦,首更八集都说完了,这真是一部难得的好剧,具有非常好的普法意义,无比期待下周更新,我一刷没看明白,二刷就顾着整理法律问题了,我还是三刷去了,三刷再好好看看细节吧!

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六)范超危险驾驶案、丁继平肇事逃逸案 在分析这两个案例之前,有个问题我前几次更新时都忘记说了,在弹幕里经常会看到有人说“这还不是故意的?

”,EMM……这个问题,其实交通肇事罪还真不是故意的,刑法学意义上的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明知而为之”,与之相对应的是过失,过失指两种心理状态,分别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毕竟没有一个人在开车前(我说正常开车啊,不是把车辆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的比如故意杀人什么的)会报着明知会撞死人的心态出去,而基本都是出于要么“疏忽大意”,要么“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

所以,正常的交通肇事罪,无论结果多严重,是不是造成多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

好了,开始今天的案情。

范超危险驾驶行为。

一、基本案情 案情比较简单,范超是个网瘾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尤其是赛车游戏,他此前在网络上结识一个叫冰冰的网友,冰冰与范超商议后通过在现实生活中重现“超霸车神”游戏情节,将视频放上网,从而增加知名度,进而卖游戏牟利。

当然,这个主导是冰冰,范超负责现实生活中的赛车。

二、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几个问题。

1、自首的成立。

在这个案子里,范超的姐姐一直在引导范超自首,我们假设,如果范超听了姐姐的话,能不能成立自首。

答案是可以。

所谓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其中,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的,虽然不全然是自己的意志,有部分是受亲朋的强力压制,但从结果上看,其毕竟有主动投案的心理,结果上也是自动到案,所以可以按自首算。

而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范超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最终只是强制戒除网瘾了事?

范超的行为是典型的飚车行为,情形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形成是始于2010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有政协委员提议,由于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所以作出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面,增设一条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案范超的行为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之所以剧中没有如此体现,我想主要问题应该出自时间上,《天网行动》于2012年2月开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从剧中体现的剧情看,这部剧明显不是那种开拍前剧本还不成熟,开拍后随拍随改的那种粗制滥造的剧本,而是明显经过长时间打磨的剧本,那么我怀疑(划重点啊,我怀疑),写这段剧情时,修正案八还没开始施行,所以没有写在剧情里。

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危险驾驶罪施行前,飚车行为顶多行政拘留15日,所以才会出现范超没定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丁继平肇事逃逸案一、基本案情 丁红梅父母双亡,被叔叔养大,叔叔有一子,即丁继平,后丁继平与付文菲结婚,丁红梅为此亲自选送了装修用大理石,但没想到大理石辐射超标,造成丁继平的儿子患白血病,故丁红梅的丈夫邱世昌向法院起诉,要求大理石厂赔偿丁继平儿子的医疗费、骨骼移植费用、做试管婴儿的费用等。

由于该案法官要求丁继平出庭,丁继平在开庭前几天回到平原,在开车去法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丁继平肇事逃逸。

为了掩盖罪行,邱世昌谎称车辆丢失,后被发现。

二、几个问题 1、交通肇事逃逸后果,这个我在前面有说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直接全责任。

商业三者险拒赔。

(对于保险问题在后面的案子里会详细说明) 2、邱世昌为什么要在丁继平出事后向法院请假?

不请假有什么后果?

首先先说明,我认为,从剧里法院要求原告邱世昌与丁继平一起出庭及原告邱世昌起诉大理石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丁继平儿子医疗费等的请求看,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不是这个案子的证人,而可能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

所谓民事案子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也就说,邱世昌如果官司打赢了,受益的应该是丁继平,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应该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而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然,如果丁继平是这个案子的证人,如果他不按时出庭,是不会影响案子正常审理的,法院完全可以正常审理,这相当于邱世平将说不清楚案情,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败诉。

但如果丁继平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就严重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原告不按时到庭,会按撤诉处理的。

也就是丁继平不来,就视为他撤回起诉,不再对他的请求进行后续审理,法院将直接结案。

所以,邱世昌才会替丁继昌向法院请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七)王文林故意杀人案、李劲肇事逃逸、孙泽敲诈勒索案王文林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 张小明因欠饭馆老板王文山的钱,将自己的银色福田小货车质押给了王文山,王文山收到车后,将车租给了徐刚,事发一个月前,徐刚因父亲住院手术,回老家照顾父亲,故将货车交还给了王文山。

恰逢王文山的本家兄弟也是拜把子兄弟王文林来投靠王文山,王文山就将货车交给了王文林从事运输。

事发当天,王文林驾驶该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将在斑马线上横过马路的徐斌撞倒,致徐斌重伤。

王文林当即将徐斌放上车,拉到医院门前后,发现徐斌没气了(此时未死亡),就将徐斌拉至邻区路边草丛遗弃,后徐斌死亡。

二、相关问题 1、王文林的罪名。

王文林交通肇事罪不用多说,但最终王文林却是应该定罪为故意杀人罪。

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王文林肇事后的行为性质。

截止王文林将徐斌送到医院门口为止,王文林的行为还在交通肇事的范围内,如果王文林将徐斌送入医院,徐斌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他也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应该会在三年以下。

但王文林选择了将徐斌拉到偏僻的地方遗弃,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徐斌未能第一时间接受治疗,他的行为从离开医院起,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心理状态就从过失肇事转化成了王文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徐斌死亡,而故意为之,其行为转为了故意杀人。

最终徐斌死亡,王文林应该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刑期应该在十年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张小明欠王文山的钱,将货车交给王文山作为还款的担保,其行为应该是什么。

剧中张小明说自己因为欠王文山的钱,将车抵押给了王文山。

这种说法其实不准确,准确的应该是质押给了王文山。

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形式。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可以看出,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质押会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抵押不需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质押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

所以本案应该准确地说是质押。

张小明看来是不太懂法,呵呵!

3、王文林面对在人行横道上行驶的徐斌,应如何做?

划重点啊,重点来了,应该是停车让行。

不是减速让行。

这个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司机知道要礼让斑马线,但是不知道不只是要减速,让行人先行,而且应该的做法是停车让行,也就是说只要是机动车没有停车,撞上了斑马线上的行人,就是机动车的责任,所以不要说什么斑马线的的行人横过马路时不看车啦!

行人没有看车的义务,反而是车有停车让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李劲交通肇事逃逸案、孙泽敲诈勒索案一、案情简介 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半年前,李劲驾驶车辆行驶至广裕路时,将骑自行车横穿的孟凡贵撞倒,孟凡贵身手敏捷,跳到了人行道上,未受伤。

但李劲不知孟凡贵未受伤,以为自己撞伤了人,故逃逸。

此交通事故被孙泽看到,孙泽最初以封口费的名义向李劲索要3000.00元,后又以借款名义向李劲索要了三次,分别是5000.00元、2300.00元、20000.00元。

最后一次被抓获。

孙泽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李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因为其逃逸,直接认定为全责。

但因为孟凡贵没有受伤,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三、听证问题。

剧中齐晨向李劲说明责任认定时,询问李劲要不要求听证,听证是什么程序。

交警队责任认定听证程序一般是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当事人提出要求进行听证,交警部门会依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

这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一环。

四、赵一阳说的为什么不报999,当时弹幕里有人提出不是120吗?

999其实是与120并用的急救电话,是红十字会的急救电话,以北京为例,北京红十字会是于2001年9月19日启用了999急救电话,遇紧急情况也是可以打999的哈。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八)李德顺案一、案情简介 先说明一下,李德顺最终是如何死的我有点没看明白,只能是猜测的,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一下哈。

李德顺驾驶大货车行驶至高速绿茵路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声音有异常,于是下了高速将车停入一个配货场,李德顺下车检查。

他先是钻到了车底部查看,自认排除故障后,起身按到了车某处(应该不是车驾驶室内的启动钮,具体按到哪里不知道,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车辆突然启动,当时车应该是停在了一处小斜坡上,手刹没拉好,造成溜车,李德顺被卷入车底,被碾压致死。

当时车上的车主彭春来为了骗取保险金,骗冯大川是他将两条电线缠在了一起导致车车辆突然启动,是冯大川害死了李德顺,从而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

二、相关问题 1、彭春来为什么会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这和李德顺自己造成事故有什么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险是否理赔。

我们一般说的保险都是指两种险,一种是交强险,一种是商业三者险,两种车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只赔偿司机与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仅指代人,也包括第三者车辆。

司机本人因使用车辆造成损害的,是不赔的。

所以彭春来需要伪造一个所谓的“司机”来造成“第三者”李德顺死亡,才能获得保险。

这就是区别。

2、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二者有什么区别。

说是区别,因为说起来过于复杂,我尽量说的简单一些。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上路车辆必须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限额是固定的,分三类,分别是医疗费项下最高赔付100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最高赔付110000.00元、车辆损失最高赔付2000.00元。

其中医疗费项下一般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项下一般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超出限额部分不再赔付。

由于交强险限额还过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不够赔的情况,尤其是大车,出现恶性事故的风险大,所以往往会选择再上一份额外的三者险,区分于强制三者险,往往被称为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限额就不等了,我们有时听到别人说我的车上的保险多,上了100万保险,说的多半就是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顺序也是首先由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赔付。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有一个巨大的区别,就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交强险在赔付是不管司机的责任大小,都是全额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

举个例子,某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但受伤的承担的责任大,是主要责任,撞人的司机反而是次要责任。

这种情况下,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于伤者的全部损失是100%赔偿的,如果伤者全部损失是医疗费项下总额没有超过10000.00元,其他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超过110000.00元,全部损失都没有超过交强险范围,那么是不管伤者负担主责的,由交强险100%赔偿。

如果伤者的损失再大点,比如医疗费项下花了20000.00元,因为交强险限额就是1万,所以只赔1万,剩下的医疗费转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一般情况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下的10000.00元保险公司只赔10000.00元*30%=3000.00元。

还有一个问题,多啰嗦一点哈,起诉的主体。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后,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建议应将司机、车主、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商业三者承保保险公司同时起诉上,以便一次性解决。

3、赵一阳说有诈保是什么性质?

诈保属于金融诈骗的一种,目的是获得保险金,情节严重、数额超出一定限额的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4、未遂是什么意思,除了未遂还有什么?

未遂顾名思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具体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个未遂其实是犯罪行为停止的行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阶段被抓获或者行为结束的,根据不同阶段分为犯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完成、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未遂,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分子也不想的原因而被迫提前结束,没有完成、目的没有达到;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就是一般说的犯罪过程中间幡然醒悟、放下屠刀什么的,因为这种情况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的,所以是从轻情节;犯罪预备,也就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其他原因犯罪行为还没开始就结束了,严格上也是构成犯罪的。

好啦,二更的八集也说完啦,下面的由于案情没结束,下周再说啦,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九) 终于加完班了,这周加班加到我快崩溃了,第一时间来更新啦!

由于这八集的案情都没有那么复杂,还有很多点之前都提到了,不重复,下面就和大家聊聊几个我发现的小问题吧: 一、林剑雨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一年,我看很多弹幕说是觉得一条人命,就判一年?

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我之前说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在量刑时,两个方面是重点考虑的,主观恶性大小及社会危害性大小。

其中主观恶性大小是量刑非常重要的一点,举个例子,同样是伤害造成一人死亡,一个是过失,不是有意的,比如将车停在了坡上,没拉手刹,溜车了将人碾压致死;另外一个,处心积虑的想致人于死地,之前很久就开始想尽办法如何杀死他,最终还是如愿以偿,将人杀死。

同样是致人死亡,第一个就是过失,明显主观恶性比较小,第二个就是故意,主观恶性大,很显然,最终的刑期上,第二个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更长时间的刑期。

说回林剑雨案,林剑雨是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酒后、超载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违法行为,本身刑期就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林剑雨不是全责,而是主责,在逮捕之前没有潜逃、串供等行为,看样子交待事情也比较顺畅,没有拒不交待的情节,所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还是挺合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秦快在给林剑雨辩护时,为什么反复提及尹志强没有执法记录的情况,并明示法官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有什么意义?

这主要涉及到刑事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林剑雨案时,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秦快反复提及交警队在办案时没有执法记录,在办案程序上有瑕疵,并且明示法官,办案人之一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嫌疑,就是希望法官可以认定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不合法,从而达到推翻林剑雨主要责任的目的。

毕竟只要林剑雨不负主要责任,而是改成了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就会不存在刑事处罚的问题,责任认定是关键。

当然,最后法官没有采纳秦快的意见,毕竟执法记录找回来了,又是在检查官的监督下进行的复原,可以说明程序没有问题,且执法记录上看,不能确认尹志强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所以法官直接进行了判决。

但是这里还是提出了这个问题的,就是刑事证据的形成必须合法,这也就要求现实中的执法者,必须时刻崩紧严格按程序办案的弦才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杨庆春使用套牌车会受到什么处罚。

有两项处罚,因为车牌是国家机关出具的车辆登记情况的证明,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文件,伪造车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套牌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另外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车牌的,也有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相关规定,所以首先,行政拘留十五日跑不了。

还有一项,依据还是第九十六条规定,杨庆春还会面临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赵一阳也说了,还有扣留车辆、记六分。

反正杨庆春是赔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石磊交通肇事致潘冬冬死亡案。

这个案件主要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从监控上看,石磊在倒车时,潘冬冬因为划了石磊的车,怕被抓到,就猫腰躲到了车后,潘冬冬是个孩子,又刻意猫腰,正处在了车的盲区,造成了石磊倒车时没有看到潘冬冬,第一次碾压后,潘冬冬倒的位置就是车正后方,石磊回看时正好在车后轮处有石头,石磊自然地以为压到的是石头,又没有看到倒地的潘冬冬,结果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整个过程中,潘冬冬都位于车的盲区,石磊没有看到潘冬冬,所以不存在看到后故意杀死潘冬冬的主观,只能是过失,石磊最大的问题在于启动车辆之前没有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这点在驾校学习时教练都教过,上车前要在车辆四周巡视一圈,为的就是排除视觉死角的障碍物或人。

当然,现在车倒车影像等技术的应用使得很多人没有了这个习惯,但是还是会存在死角,比如车底等处,这个习惯还是要有的。

再有就是:熊孩子一定得教育,必须教会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然会出大事。

石磊有一句话说的对,孩子不懂事,当妈的也不懂事吗?

五、张德平案。

张德平是八年前逃走的在逃犯,这次也是因为老尹的坚持落网,这里有人会问,真的有人可以把罪责逃没了吗?

答案是极端情况可以。

不知道有没有小伙伴看过《名侦探柯南——二十年的杀意,佛尼号连续杀人事件》当时船上有个警察鲛崎一直追查叶才三,因为时效马上就过,一旦时效过了,没有抓到叶才三的话,就再也不能抓他了,叶才三就可以逃出升天,所以一直追查到了最后一刻。

那么,我们国家有没有追诉时效?

答案是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也就是说,有极端情况,犯罪者是可能逃脱法律制裁的,但是前提是,没有人发现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受害者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没有处理过、法院也没有受理过,换句话说,没有人知道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跑了以上规定的年限以上,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当然,民事赔偿另案处理。

当然,张德平的案子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因为交警已经立案侦查且锁定了张德平,只是找不到张德平而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最后一更啦) 《天网行动》已经完结,最后几集案情没有什么特别烧脑的,所以重点不在案情上,但这个剧真的很有意思,探讨的东西很杂也很深,我居然发现了有几个点真的可以深入聊一聊,下面开始吧。

一、回避制度。

在范文会案中,咱们的庞嘉庞警官彻底掉马,庞爸爸都出现了,但是这里庞嘉却犯了一个低级错误,还被范爸爸抓住了,也就是庞嘉违反了回避制度。

因为公安机关办案的特殊性,要求警察在办案时一定要保持中立、客观,一旦出现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情况,都要求相关警察回避的,尤其还是一方当事人是自己的父亲,庞嘉在这里是一定要主动回避的,即使没有主动回避,作为庞嘉的上级,赵一阳也应该得知后要求庞嘉回避,只是庞嘉一直没有说明与庞爸爸的关系,造成了赵一阳也被动了。

这点师傅看得非常清楚,所以才会训庞嘉,庞嘉确实犯了低级错误。

这里再略发散一下哈,其实回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当然公安、检察、法院都存在明确的亲属回避制度。

而且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一把手,包括各级政府的一把手都不是本地人,这也就是地域任职回避。

还有,这个虽然不是明确规定的回避制度,但是一般情况下,政府机关都会有意让夫妻二人不在一个部门任职,即使是男女朋友关系,也会尽量避免,剧中庞嘉和米粒关系明朗后,其实事故科也是有过一次探讨的,只是赵一阳和师傅感觉二人不会影响正常工作反而在工作中起了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二人在事故科都是最底层人员,甚至米粒还没有独立办案,在工作中不起关键作用,才没有让二人中的一个调职。

但是赵一阳和齐晨的关系一旦明朗,很可能会造成一人调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二、还是在范文会案中,肇事人孟喜提出自己投保了交强、三者险,逃逸没有任何好处,那么,逃逸到底会对保险赔付造成什么影响。

首先,先说明,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都会注明肇事逃逸的,保险不予赔付。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所不同。

对于交强险,由于国务院针对交强险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对于交强险不赔偿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三种,即无证驾驶或醉酒、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去以上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肇事逃逸的,交强险也是要赔的。

但这就存在矛盾了,保险条款约定了不赔,国务院要求赔,最终如何确定,很明确要依国务院的要求,肇事逃逸的还是要赔,但是保险公司自己又有约定,在这种矛盾情况下,一般保险公司都会在事故发生之初拒赔,引导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再赔。

所以孟喜认为自已如果逃逸了,保险公司不赔也是对的,确实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只是最终通过诉讼可以让他们赔而已。

当然,因为交强险已经实施了很多年,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变更了保险条款,有的已经将逃逸拒赔条款去除了,但有的保险公司仍保留着。

对于商业三者险,没有国家规定约束,只能按双方约定,也就是逃逸拒赔。

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白立辉案中,白立辉张口要求赔偿十万,范文会案中,范爸爸也说过你知道他的命值多少钱吗,赔的起吗,之类的话,那么,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数额是什么,下面的问题比较理论,但是很有用哦。

(一)造成的伤害比较小,没有构成伤残的,赔偿以下几项: 1、医疗费:以正规医疗机构发票为准。

2、误工费:日工资*误工天数。

日工资的确定一般要求伤者提供最少事故发生前六个月的工资表、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卡明细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取平均数。

误工天数,如果住院至大体痊愈,那么误工天数就是住院天数;如果住院后在家休养,那么误工天数=住院天数+出院医嘱里的“建议休息”天数;如果医院出院医嘱没有注明建议休息天数,可以要求法院委托机关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可以依据伤情、恢复情况等作出鉴定结论,法院会依鉴定进行判决。

3、护理费:如果是请专业护工护理的话,护理费就是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护工费用。

如果是自己家人护理,那么护理费=护理人员平均工资*护理天数,护理人员工资的确定与误工人员工资的确定一致,一般要求近六个月平均工资,如果家人没有固定工资,参照当地护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天数的确定也与误工天数基本一致,痊愈的以住院天数为准,未痊愈的看出院医嘱,没有出院医嘱的,鉴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一般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可以上网查),以河北地区为例是50.00元每天。

5、交通费:以实际发生为参照,考虑住院、出院、 护理人员往返回家交通费用,综合确定。

6、营养费:依医嘱,如果医嘱中有建议加强营养或建议服用营养品之类的医嘱的,可以赔偿营养费,否则不赔。

营养期一般是住院期间,河北地区一般是每天20.00元,如果未痊愈出院,可以鉴定营养期。

(二)造成伤残的,除以上六项外,还要赔偿: 1、残疾赔偿金:对于伤残等级,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可以百度,不贴了,太长。

赔偿金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以百度,每年会依统计局发布的数字调整)*20年*伤残比例(十级伤残10%、九级20%、八级30%,依此类推)。

其中的年限20年也依伤者年龄有所变化,如果伤者是60岁以下,那就是20年,如果伤者是60-75岁,每增一岁减一年,也就是说61岁的19年,62岁的18年,依此类推。

如果伤者是75岁以上,一律按5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伤残人员有被扶养人,包括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的,可以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子女按拒未成年年限计算,至18周岁,如子女10岁,离18岁还有8年,就给付8年,如果父母另一方没有伤残、死亡等情况,还能尽抚养义务的,除以二。

需要赡养的父母一般指男60以上、女55以上,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年限一般是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里和残疾赔偿金一致,父母有其他子女的,除以子女数,如三个子女,除以三。

年限确定了,下面说标准,标准应按受诉法院地当地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水平计算,标准也可以百度,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还有注意一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辅助器具费,一般需要鉴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以当地死亡精神抚慰金标准,乘以伤残系数,以河北地区为例,伤残赔偿金为50000.00元*伤残系数(十级10%、九级20%依此类推)。

(三)造成死亡的,如果是在医院经治疗后死亡,那么正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除此之外赔偿下面几项: 1、丧葬费:六个月受诉法院所在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百度,每地不一样)。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处理丧葬事宜必要人员的花销,这个一般是参照当地平均标准,由法官酌情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河北地区一般5000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四、如果在乘坐营运的大巴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其实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大巴车一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大巴车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但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大巴车的运营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个是剧中经常碰到的肇事方侵权责任,需要依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方及赔偿标准。

探讨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发生事故的大巴车是一个非常大的运输公司集团所属,而肇事司机却没有钱,保险也少,不足以赔偿,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按运输合同起诉而不是按侵权起诉了。

好啦,真的感谢大家有耐心看我写的大篇辐评论,说实话,《天网行动》这部剧在我这个法律相关从业人士看来真的太难得了,无论在看剧时多么感觉它拍摄、剪辑有问题,部分演员演技生硬,小部分群演让人跳戏,部分普法转折突兀,即使存在以上问题,但是它非常难得地普法效果都可以将以上部分弥补。

如果有人做过基层普法工作,就会明白我的意思,基层普法工作做起来太难太难太难了,难到简直是从失望到绝望,剧中的王优美大家都觉得看到她就头疼吧,但我告诉你们,现实生活中王优美已经是非常难得开明的被普法人了,她至少会听得进去正确的,也在尽自己的所能学法、用法,但现实生活中太多太多人都是无论你怎么普法,就是“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公安机关就是官官相护,检察院就是滥用职权,法院就是枉法裁判,你就是错的,就是欺负我不懂法,我就是对的,我的想法没错”,一直一直一直跟你车轱辘,能车轱辘好几年甚至十几年。

所以,就凭这部剧的普法性,我就能给他8分至9分,真的太难得了!

好了,不啰嗦了,还是那句话,谢谢大家的陪伴,跟你们一起看剧真好!

有缘再见!

 4 ) 意外的好看-前4集观后感

昨晚一口气看了4集天网行动。

如果不是已经凌晨两点了,真想继续看下去。

而且完全没有快进,也没有倍速,相反地,有的地方还需要多看两次。

脑残剧三观不正剧看了那么多年,遇到天网行动这样的好片子,真的很意外很惊喜呀。

首先是三观特别特别正。

男主不需要一秒思考就能说出“科长不科长的无所谓,在哪个岗位上不都是为人民服务吗”“犯了错误,就该改正”“有关部门的监督就是帮助我们进步”。

现实已经够残酷了,真的不想在电视剧里面,看到自私自利的主角,为了一己利益,可以随便牺牲其他配角的感情和生命。

这样正的三观,着实让人感动和充满希望,也许周围就真的存在这许许多多的正能量的基层干部呢。

其次是情节紧凑。

四集已经破了好几个案件,所以真的眼睛都不能眨,否则就会漏掉关键人物和证据。

还是那句话,当下部部剧都注水,40集的要拉成80集,一个镜头恨不得拍半个小时,剪辑的时候还要翻来覆去重复。

这样的良心剧,每集实打实的40多分钟,完全不注水,不禁令人感概和反思,7年前的电视剧多真诚,究竟是为什么会变成了今天这样子呢?

第三呢是演技全员在线。

主角配角甚至群演。

剧情也特别真实接地气。

弹幕上都在认真看剧,感叹人间百态,也真的是非常好的普法剧,学习了很多以前不知道的交通法规盲点。

案件的触目惊心,也是让人不得不心有戚戚,以后开车更加要认真小心了。

朱一龙庞嘉确实是我点开此剧的原因。

但是支持我看下去,和由衷夸赞的,还是这剧本身。

 5 ) 谁是肇事者~天网行动第7集案件梳理

天网行动第7集案件梳理2011年11月25日,晚上22:30,发生一起机动车撞倒电动车行人的事故,被撞者当场身亡。

事故现场:城乡结合部朝阳洞路2300米处。

事故原因:货车司机方平,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

对面行驶一辆小货车亮灯晃眼,方平避让时将车开到非机动车道,撞倒正常行驶电动车的杨大伟,方平驾驶的车子右前轮将其碾压致死。

事故结论:责任认定清楚,方平负全部责任。

疑点: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差37分钟,这37分钟发生了什么?

事故科接到报警电话的时间是22:17,案发时间推断:21:40。

受害人杨大伟:•20:55出发从朋友家出发(重播新闻联播前5分钟),同时发短信给妻子。

13公里路程,骑电瓶车抵达案发地点时间约21:40分。

•仓库同事证明:杨大伟从不迟到,一般会提前10分钟交接班。

(正常上班时间22:00)由此得出结论:杨大伟被撞时间21:40与方平报案时间22:17分不匹配。

肇事方方平:•20点去仓库装货,20:45分出发驾小货车正常40~50公里车速,抵达案发地点时间应为21:40~45分。

•方平自称下车看了一下,见人已经没气,就立即拨打报案电话,22:17分。

由此得出结论: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不匹配。

21:40~22:17这其中的37分钟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涉及到方平、方亮和其父方宝中三人。

调查过程中的疑点:•方平解释途中换胎耽搁了时间,事故科令其在车辆上找备胎,没找到。

•方平作为肇事者,双手没有血迹也没有更换备胎弄脏的痕迹。

•方宝中在21:45分打电话给方平,时间与案发时间吻合。

•小货车平时由方亮驾驶。

警方传唤父亲老方,方宝中自首。

自己驾车撞人,方平怕方亮担心主动为父亲顶包。

剧情播到这里,基本断定方平并不是肇事者。

第7集案情并未结束,究竟谁是肇事者?

作为观众,分析剧中方平、方亮和父亲方宝中三人的性格。

大哥方平,性格善良老实,对父亲言听计从,为弟弟操办婚事周到细致,即使在狱中,还惦记不忘关照弟弟要打开房间通风。

弟弟方亮,即将与未婚妻结婚,自小与大哥感情深厚,小时候为大哥打架出头。

父亲方宝中,无驾照。

出事之后要为方平买房,方平被抓之后因实名制,计划房产写方亮的名字。

与方平未婚妻产生争执时,透露方平为他人顶包,老方承诺为其买房。

方宝中对待两个儿子是有些区别对待的:方平方亮都有未婚妻,而且都已经谈婚论嫁。

为何大儿子的婚事反而排在小儿子之后?

方亮的职业是临时工,老方对他颇有不满,认为是自己拖人才让方平有了现在的工作。

买新房的房产所有人,方平顶包入狱后,以实名制为由,要改写小儿子方亮的名字。

以上疑点,作为观众开始猜测真正的肇事者,既不是顶包的方平,也可能不是父亲老方,很有可能是小儿子方亮。

静待剧情发展。

 6 ) 天网行动·朱一龙·多元化的庞嘉

我是个写东西特别慢的人,慢到超出我自己的想象,当大家为其感慨发声时,我还环绕在视觉冲击中做着情感铺垫,还在振聋发聩的嗡鸣声中,激荡脑海的意识,在其中呆愣木讷的体会着,感受着,感动着。

比抽丝剥茧还要缓慢,一点点层叠堆砌,浓缩出一个个字眼,都是想表达的。

《天网行动》全集三十集,诸多的角色,一个一个紧密相连丝扣相接,每个角色都融汇了各位演职人员各位老师的心血,踏踏实实的展现在观众面前,一步步吸引着观众。

通观全剧,我觉得庞嘉拥有着剧中展现出来的最丰富的角色关系,又正又略有一点点痞的庞嘉,每一个角色都透露出连贯的人物特点,我拎出来几个主要的。

首先,他是一名同事,作为一名同事,庞嘉警官是扎实勤奋的,率直聪敏,是大家喜欢和向往拥有的同事。

他每一项工作都认真的完成,无论是出警勘察、信息筛查,还是协同走访,亦或抓捕追踪,没有掉链子的时候;和同事默契相通,对待同事体贴有礼,幽默风趣,接收到反对意见会坦然接受,坦荡磊落。

这些能从剧中某些闪过的细节看出来,比如帮齐姐拎包、伶俐温暖。

这是一个满怀青春激情和活力,热爱工作的庞嘉警官,是一个可爱的可靠的同事。

其次,他是一名下属,作为一名下属,尤其是年轻的下属,他有着青年人的激情和向上,和一种对命令的服从,他是一名警察,当上级领导面对紧迫的时间压力,征求他的意见时,他发着高烧,给出一个字:“行”。

他最常说的一句话是:“好嘞。

”特别痛快的接收每一个任务,并且严谨的完成,没有任何不服不忿劣性,或对待工作的敷衍。

无论何时接到任务通知,都会立刻赶往现场,庞嘉警官是一个领导喜欢和向往的下属。

第三,庞嘉是一个徒弟,作为青年警察,他虚心的吸收着师傅的经验和指导,并快速的反应和反馈给师傅,让师傅为之骄傲。

他还是一个可爱的徒弟,毫不吝啬对师傅的夸赞,不吝啬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情感,里面有很多互动又暖心,又有趣,偶尔还会撒娇,这样一个徒弟,会让师傅老怀欣慰。

第四,庞嘉是一个儿子,而且除了继承家业,是一个特别让人省心的孩子,他有着自己的理想和抱负,并带着一股子劲头努力向前冲,当家族要求他回到家族生意中时,他面临着抉择,但并没有不管不顾撒泼打滚,对父亲是敬爱的,是理智和有担当的,家庭教育非常成功;当获得家庭的理解和体谅时,那份荡漾开的开心,暖人。

他明面上不像一个有钱人家的孩子,骨子里有着天生的自信和坦荡,是个特别可爱的孩子。

第五,他是一个男朋友,虽然由于身世背景被女友兼同事误会,但是庞嘉凭借着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对女友的真心,一点点持续打动着对方。

庞嘉是个可爱的男朋友,他会用自己的想法和行动表达对女友的关心和表白,那句:“过来”,很带感,也很有喜感,他俩的爱情,给人清新的感觉,幸福的快乐。

第六,庞嘉是一个科宠,是他们科的开心豆。

他时不时的得瑟一下子,偶尔的傲娇一小下,被同事怼怼,带来很多欢乐。

他高烧通关获得线索,科里要出发部署,让庞嘉自己好好休息,那时的庞嘉就像一个被围着的小宝贝,也是一个倔强要翱翔的小鹰,他不是一个风筝,不是风吹到哪里就飞到哪里,他是羽翼尚未丰满的鹰,终有一天会独自翱翔搏击长空。

庞嘉是正的,又有一点痞,自信又张扬,神采飞扬的,他仰起的脸,傲娇的模样,总是能跳到人心里;而他一身正气威严的样子,是有震慑力和爆发力的,那些情感充沛的表述,“大声点,听不见!

”,“你有没有良心啊!

”,“我劝你想好了再说啊。

”等等,直击心灵,震慑罪恶。

庞嘉是机敏的,他的头脑灵活不死板,情商高人帅气,这样的庞嘉,真实可爱。

《天网行动》有着他的情怀,剧集紧凑节奏鲜明,踏踏实实的展现一个个案件,贯穿人物情感,场景直白真实,可以第一遍通看,第二遍带着分析看,第三遍带着细节看,是一部能够反复看的剧集,三十集已经放出,里面的精彩值得发掘。

朱一龙演绎的庞嘉警官,更是像一条小清溪一样,固执的在心头流淌,很精彩,很动人。

 7 ) 要为齐晨这位优秀的工作女性写这一篇剧评

是很优秀的剧。

剧情紧凑,逻辑清晰,专业知识过硬,人物刻画鲜明,全员演技都很好,包括大部分的群演,也有教育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当然不是没有瑕疵)这不仅是一部很好的刑侦剧,也是一部很好的普法剧,一部很好的职业剧。

当年没上星真的可惜了。

这部剧没播出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几位主要演员之后的发展轨迹,霍政谚,朱研,谭峰,朱一龙,董妮娜。

其中我为ta感到最难过的,是朱研。

齐晨这个工作女性的角色,出场的时候就已经不是少女了,是30岁左右的青年中坚力量,是米粒和庞嘉的前辈。

演员本人当时已经31岁了。

而这7年来肉眼可见的是影视作品里30岁左右的女性,作为工作女性的形象的生存空间被一步步压缩。

你要么就当大龄恨嫁女,要么就当宝妈去。

如果这个片子早日上星播出,她可能就能有更多的机会,接到更多的片子。

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回看7年前影视作品里对工作女性的刻画,觉得齐晨这个角色真的好难得啊,是真实的那种优秀,果断利落,专业素养高,不是“变态”或者“机器”才能投入工作,有自己的感情和情绪,但不是恋爱脑不是不能自控的人,遇到喜欢的同事被别的女性光明正大的追求的时候会难过和惆怅,但是下一秒工作来了立刻就能高度专业地投入进去。

这个角色白璧微瑕的一点就在于那个睫毛膏太出戏了,不会有警察涂那样的睫毛膏的稍微有点审美和品味的女性也不会那样涂睫毛膏的。

对于朱一龙来说,可能他是天网行动之前压着一直没播唯一的受益者了——因为当初如果播了,他可能会一步步混的比接镇魂前更有名一些。

哪怕只要有名一丢丢,他可能都轮不着接沈巍这个角色,因为这个破剧的制作成本真的太低了,没有太多的钱给演沈巍的演员。

也许天网行动当年播出了,他在借由沈巍这个角色爆之前,可以不会那么糊,会更有名,但是肯定不会有借有沈巍这个角色爆了之后这样的红的程度。

但是对于其他还没有爆的人,我觉得天网行动被压七年、终于播了也不上星并且还只有vip能看这件事可能还是不幸多一点。

就哪怕对于朱一龙本人,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运的,我们作为吃瓜群众也无权替他判断。

这也是我慢慢感受到的一点,那就是一件当时是坏事的事,到底对当事人是福是祸,只能有当事人本人来决定,并且是由每一个时间点的当事人在当时作出决定。

别人去帮ta说啊你这个其实是幸运啊,那是残忍。

我非常喜欢朱一龙,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喜欢朱一龙。

他在沈巍这个角色爆了之后,在接受的各路采访里,都表现出来他本人的一个字,“稳”。

能沉得住气,能稳得下来。

这当然是非常优秀、非常难得、很难才能被培养出来的品质,我非常喜欢这一点。

但我哪怕这么喜欢他,这么喜欢他这个性格,我还是要说,他能这么稳的最重要的原因,不是因为本人的教养和演技等业务能力,而是因为他是一个男性。

男演员才能说出“30岁还很早,一切都来得及”,男演员才能说出“我不着急,我希望慢慢能挑选到适合自己的角色和作品”,男演员才能(比女演员更有底气地)说出“我的自尊心只能让我做到这一步”。

别的不说,就说和他几乎同时甚至更早进入东方飞云的女演员王艺瞳,跟他一起成长起来的女演员,年龄只比他大三岁,在《家宴》(2012年)里还能演女朋友,在之后就只能演他妈妈辈了。

如果他不是龙哥,是龙妹,也许“她”依然能说出这些话,但是这个市场是会无情地嘲笑“她”的坚持的。

我记得之前看过一个九宫格,是知否播出的时候很火的一个,大意是“朱一龙的妈妈们都是可怕的婆婆”,是在调侃他演过的角色的妈都很不好惹,都是厉害婆婆,肯定很能折腾儿媳妇那种。

然而我作为一个女权X,非常“不和谐”地发现:那张图里有刘雪华那样真.妈妈辈的,有当妈妈稍微年轻一点的,但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当姐姐甚至妹妹的。

而且这些戏拍摄的时候他自己也是籍籍无名nobody knows的那种状态。

然而只因为他是男演员,就一样可以演孩子,演主角,同龄的女演员就只能演妈。

这真的是无可反驳的性别红利。

不论我多喜欢他,都必须要承认这一点。

女性角色很多时候被直接简单粗暴的划分到两代人的母亲的位置,这让我非常难过。

不应该是这样的。

女性角色理当有更多的表现空间,她们不是只有结婚生子育儿这一个唯一的人生追求。

这一点现在偶然在女配角身上还能看到一些,在女主角身上几乎很难看见了。

而且是那种没有被污名化的工作女性,即她工作认真负责是因为人就应该是认真负责的人,而不是因为她是一个受过情伤的变态。

然而现在的国产剧,哪怕打着职业剧的旗号,女主的专业素养也是最不重要的一点,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表现她的热情,天真,还有,爱。

这才是她们能把工作做好的原因,而不是因为她们有多强的专业素养。

⬅️这样的刻画真的是对劳动参与率最高的我国工作女性的玷污。

我的确非常非常非常喜欢朱一龙,我也的确是因为他才会看这个剧。

但是这个剧最让我感慨的,是朱研演的齐晨。

这样闪亮的工作女性怎么可以几乎在影视作品里绝迹了呢?

想到这个就难过。

 8 ) 一部来自七年前的老派刑侦片

先声明下吧,这部作品涉及的不是严格意义的刑事案件侦查,但以交通事故为题材的作品太少,没有合适的归类,故以“刑侦”概括。

以下正文我们的影视产业,其实不乏优质刑侦题材剧作。

从本世纪初开始,刑侦题材的现实主义作品,曾一度占据家家户户的电视机屏幕,即使现在我们怀念那个时代,谈起那些耳熟能详的作品,也津津乐道。

虽然由于某些特殊的缘故,近几年真正的刑侦作品已经淡出影视舞台,即使偶有相关题材作品,也是屈指可数——有些还披着“偶像剧”的外壳。

所以在2019年,我们能看到《天网行动》这部电视剧,确实是一个意外之喜。

《天网行动》拍摄于2012年的春天,彼时的影视产业还没有进入IP时代,影视创作也未着上太多浪漫主义色彩。

这部迟到七年的《天网行动》,恰恰带着观众回忆起了那个时候的影视氛围,相似题材、相似风格的作品不断浮上眼前,仿佛时光倒转、穿越时空。

从现有的非V两集来看,这部作品充斥着典型的老派刑侦气质:拍摄风格写实、服化道质朴、情节贴近现实、表演真实丰满、人物丰富多样、叙事节奏明快。

这是一部质量上乘、选材新颖(以交警视角展开的作品并不多见)的现实题材作品。

这部作品取材交警,通过交通案件表现基层交警的工作和生活、为观众描绘如今已鲜有人提及的、我国基层警方工作人员的日常。

交通安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交通事故的勘察、大型交通案件的破获,是跨越时间、地域,始终存在的现实状况。

这部作品借由琐碎案件,向观众展现了交警基层的工作现状,并弘扬了为人民服务的职业精神,同时也呼吁观众将目光重新投射到现实主义题材作品之上,去探讨一些高于生活但又不脱离生活的“真善美”、“假恶丑”。

这部“正能量”满满的作品,又何尝不是把观众长期聚焦于才子佳人幻梦的目光引回身边,引导观众更加关注生活、关注现实呢?

工业量产的“爽剧”很难被时代铭记,观众也不应该沉耽于感官刺激的“梭麻”。

“网剧需要现实主义”,我想这部作品的意义也在于此。

跨越七年光阴来到我们面前的这部作品,难道不是在呼唤什么吗?

关于情节,由于剧作刚刚上映,此处不作展开,只简单说点个人观感:这部剧的特点在于叙事节奏明快,借常驻主角引入分案角色,叙事落脚点始终聚焦在“案件”“情节”之上,而据片花来看,主角团(队内成员)的关系推进,也将成为一条副线,为压抑沉重的案件添加一些明亮的色彩。

值得一提的是,在ED的演员表名单里,我们还可以看到大量的参演演员,推测涉及大约20个基本上独立成篇、但或许又有微妙关联的案件,至于后续情节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不说了,我充VIP去了,优酷见诶不对,我好像是包年VIP啊→_→ 2019-03-12 21:17:29

 9 ) 《天网行动》涉及的交通法规(一)

《天网行动》在连载播出中,一集一集,用最直白的事实讲述一个又一个故事,这部剧以交通事故科遇到的一个个案件开展,有让你心焦的地方,有让你心碎的情节,也有让你或无奈或愤怒的感慨。

《天网行动》特别适合,第一遍集中刷,第二遍逐一刷,第一遍观看内容,第二遍感受情怀和细节,也可以多刷几遍,参与到案件分析和情景建设。

我想,一部好的剧集,总会带给我们什么,或是知识的补充,或是情感的升华,或是阅历的丰富,或是冲击或是感动,等等,总归是会带给我们什么。

而我看了《天网行动》,就会特别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此也想和大家一起讨论道路交通安全,看有没有遗漏的地方,先从第一集第一个案件开始。

(ps.关于法则信息来源,源自网络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

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天网行动》的第一集,第一个案件,接案出现场在2011年11月1日00:05,一辆平N-39723小面车辆翻车至路基深沟中,车内两名成人(夫妇)抢救无效死亡,后排座一名儿童(儿子)被困车中,破拆救助会面临生命危险,不破拆儿童将面临截肢。

最后决定破拆,保住儿童双腿。

随后的刑侦过程中,发现与事故有关的同向行驶货车平C-26041,和下集关键人物驾驶的江陵小客平G-20357。

从出现场的救护车车牌号平C-88563,和平C-88553、可以看出,事故车小面和关系车江陵小客均不是本地牌照,这一条也隐线后续的购车过户问题。

这个事故是惨烈的,却不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也许结局不会这么惨烈。

从幸存者儿童后续的回忆中,可以初步了解到事故车有几点问题:1、超速2、正副驾驶员未系安全带3、儿童无儿童座椅,亦无安全带4、驾驶过程中饮食而从后续的调查走访及取证过程中,可以得出货车有几点:1、超载2、超速(小面对话得出)3、车辆状态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4、运送渣土未覆盖江陵小客问题:1、行车未开灯2、遇险未避让,开斗气车3、顶替4、顶替者酒驾这其中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不知道统计的准不准确,但是希望和大家一起学习进步,《天网行动》非常精彩,也很真实,朴实,其中有位庞嘉警官,我不会和大家说我翻来覆去的看这位庞嘉警官的,实在是生动又可爱,认真又勤勉。

在这里多说一句,在走访取证货车时,警官有开执法记录仪的动作,在后续第三个案件中,警官也有开执法记录仪的动作。

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另外提示,行驶中与大货车保持安全距离,大货车无论是转弯角度轴距,还是刹车所需距离,都与小车不同,此时也要考虑驾驶员的驾驶状态,安全驾驶,维护交通安全。

 10 ) 一部现实主义写实刑侦剧,迟来七年成现今影视剧清流

《天网行动》这部拍摄于2012年的刑侦剧,在2019年3月12日首次播出。

从第一集一开始就会发现这剧与现在其他剧的明显不同,剧情节奏很快不拖沓。

弹幕上总会看到:我就离开一会咋看不懂了;有没有人解释一下发生了什么。

的确这部剧你要不一直盯着看可能一会就懵了。

这就是几年前的剧与现在剧的很大不同。

以“葛丽案”为例,现在拍摄势必会展开三年前的事情,这一个案子就会持续3.4集,而且现在的刑侦剧往往是一个案子结束再开始下一个案子。

《天网行动》及其写实的一点在于:现实中也是这样案子不会等你,这个案子没结束下一个就来了,正在办理这一个案子还要查上一个案子的线索。

尤其让人印象深刻的是“林剑雨案”,这是《天网》里目前持续最久的案子,因为涉及到信访,现实中信访确实会持续很久,而且在办公时随时就会来找你。

看一部《天网行动》能窥探刑侦办案的一些流程,该剧实为一部普法好剧,值得一看。

《天网行动》短评

节奏快不拖沓,现在来看朴实得像中央12台的法治纪录片哈哈哈,真实好看

5分钟前
  • 力荐

7年前的剧出乎意料的好看,剧情好节奏快很真实,别说快进了,不快进都有点跟不上案情进展,虽然是为了朱一龙看的,但男主也很帅啊

6分钟前
  • 呼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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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因为居老师去看的,但意外发现很不错呀。节奏很快,完全不需要倍速播放;交通案件题材非常贴近生活;全体演技在线,霍政谚小哥哥颜值演技很赞,萌萌哒居老师很青涩稚嫩但很用心,即使在演背景板的戏份里,也有自己的小动作小表情,期待他在后面的剧情里演绎出庞嘉的成长。

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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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剧,非常清晰!节奏超级快!剧情在线!很好看!是老刑侦局的风格!

9分钟前
  • taxation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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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讲述了一个马路交通案件,节奏快的飞起!而且也警告我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10分钟前
  • 失踪人口闪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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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紧凑,故事真实接地气,科普交通知识

11分钟前
  • 海中侠
  • 推荐

这就是一个笑话!

13分钟前
  • 国剧教父孔笙
  • 很差

剧情紧凑!以前的剧就是好看!

17分钟前
  • Charlotte
  • 力荐

剧情节奏不错的

22分钟前
  • 自言自语的蠢货
  • 力荐

剧情节奏快,不拖沓。演员演技在线。很好看!

24分钟前
  • 小福泥
  • 力荐

好久没看到那么自然现实的打光了

25分钟前
  • 朕心里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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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优秀的剧。剧情紧凑,逻辑清晰,专业知识过硬,人物刻画鲜明,全员演技都很好,包括大部分的群演,也有教育意义也有现实意义。(当然不是没有瑕疵)这不仅是一部很好的刑侦剧,也是一部很好的普法剧,一部很好的职业剧。当年没上星真的可惜了。里面对齐晨这位“工作女性”-青年女警官的塑造真的非常好,非常真实。这是真的工作优秀的女性的样子,希望在今后的影视作品里还能继续看到。谭峰演的师父演的太好了,“别让他跑喽!!!!”

29分钟前
  • scienc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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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紧凑,发展的挺快,也没有奇奇怪怪的滤镜,七年前的剧,看看还不错。

32分钟前
  • 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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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吹得好看的特意去看了,期待高失望也高

33分钟前
  • 手机用户3303414
  • 较差

正经的交通法科普小剧演员演技全体在线剧情紧凑案子一个接着一个很多案子都有警惕意义吧古早剧拍到这个程度已经很了不起了

37分钟前
  • 等待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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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地学习了交通法规。是很正很舒服的正剧,非常怀念这样让人安心的电视剧。那个吃饭时候打开电视,随便看看也能看到不错的剧,且一家人都愿意看的日子,似乎再也回不去了。

42分钟前
  • 左明情
  • 推荐

以前拍的剧真的一点也不水,剧情快,一直挺喜欢侦查类电视剧的

46分钟前
  •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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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剧,呵呵呵

50分钟前
  • 爽歪歪/56
  • 很差

很久很久正常走向的电视剧了,优秀和瑕疵都很明显,不过当成普法栏目剧也很好看。非常生活化不出戏

53分钟前
  • 流浪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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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多年前的剧真的出乎我意料地好看,情节紧凑,人设鲜明,简直看遍人间百态,演员的演技都很不错,尤其是“优乐美”阿姨,你成功“气“到我了,演的太好了,人间真实,哈哈

57分钟前
  • 一只炮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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